相信大部分的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時都會遭受『銀行委外催收』,當債務人遇到『銀行委外催收人員』時通常都會有以下幾種症狀:心跳破百、焦慮不安、頭皮發麻、冷汗直流、全身發抖...等。
債務人若欲治療這幾種症狀,不得不詳讀以下『銀行委外催收』相關規定:
一、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或誤導債務人或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虛偽、詐欺或誤導之方法:
- 虛偽陳述或暗示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將受逮捕、羈押等形式處分。
- 告知債務人將查封依法不得查封之財產。
- 向債務人催收債權金額以外或法律禁止請求之費用。
- 虛偽陳述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法院將實施拘提、管收、查封或拍賣等執行行為。
- 持續或非催收時間內,以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等通訊方法或訪問債務人居住所、學校、工作、營業地點或其他場所,向債務人催收。
- 以明信片進行催收,或於信封上使用任何文字、符號及其他方式,足使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之資訊,但公司名稱不在此限。
- 以佈告、招牌或其他類似方法,致第三人知悉債務人負有債務或其他有關債務人私生活支資訊。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為之。
五、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而與第三人聯繫時,應表明身分及其目的係為取得債務人之聯繫資訊,如經第三人請求,應表明係接受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受委託機構之名稱,外訪時並應出具授權書。
六、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但如係法院執行扣薪需要,受委託機構為金融機構訴訟代理人並經該金融機構同意代收該扣薪款時,不在此限。
七、受委託機構之外訪人員虛配帶員工識別證,並應將外訪過程中與客戶或其相關人之談話內容全程錄音,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可擅自以任何形式進入其居住處所。
如債務人遭受不當催收,請檢具具體事證,向行政院金管會(02)2536-0431申訴
如遭暴力脅迫催收者請洽內政部警政署檢舉,電話110或0800-000-110。















